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舉證)
內容導航:
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什么?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 3、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什么?
你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非法:只有生產、管理、運輸、使用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單位才有權利控制毒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屬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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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的行為都是以非法持有為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只要有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二)本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的,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搶奪、搶劫行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總之,根據其法律特征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三)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屬于運輸毒品還是非法持有毒品刑法中運輸毒品行為是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行為排列規定在一起,供選擇適用的罪名,其社會危害性也應當與其他三種行為的危害性相當,因此處罰才能一致。只有當運輸毒品成為走私、販賣、制造毒品一個必不可少的中間環節時,也就是說缺少運輸毒品就無法實施走私、販賣、制造毒品時,運輸毒品才具有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相當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罰。而出于其它目的運輸毒品時,比如出于吸食、窩藏目的而移動毒品,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顯然要低于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認定運輸毒品罪。如果將運輸的范圍任意擴大,就會出現將無罪變為有罪、輕罪變成重罪的現象。勿將動態持有毒品等同于運輸毒品。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眾的健康。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即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持有毒品。根據《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規定,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三、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四、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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