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產,丈夫代表妻子簽字售賣,買賣合同有效嗎?
大多數(shù)人會以為,夫妻間的財產糾紛,主要出現(xiàn)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會因財產分割問題,爆發(fā)矛盾。但實際上,夫妻在存續(xù)關系內,同樣會遇到許多財務問題,比如一方大肆揮霍婚內財產,危害到了另一半的利益,或者一方在未經(jīng)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夫妻共同房產,丈夫代表妻子簽字售賣,買賣合同有效嗎?,擅自買賣房產等等,在這些問題上,如果處理不好,也容易引發(fā)官司。今天我們要分享的一個案例就是,丈夫以“妻子授權自己代為簽字”的名義,擅自賣了夫妻名下的共同房產,那么,這樣的買賣合同,能認為有效嗎?我們不妨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顧】
孫先生和郭女士是夫妻關系。2021年6月,孫先生將一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在中介登記出售。很快,王小姐看中了該房屋,并通過中介聯(lián)系上了孫先生。孫先生出示了與妻子郭女士共有的房屋產權證及兩人身份證明,并且告知該房屋的貸款已經(jīng)還清。于是,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孫先生在協(xié)議甲方一欄里簽了名,并聲稱適用家事代理代其妻子簽了名。王小姐現(xiàn)場交付了五萬元定金。
王某已經(jīng)根據(jù)合同約定支付了向孫先生支付了定金,并支付了中介費,但孫先生卻遲遲未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即將房屋交付給王小姐使用。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王小姐將孫某夫妻訴至法院。
【法庭審判】
庭審中,郭女士明確表示自己不愿意出售房屋。郭女士稱,中介公司曾帶王小姐上門看房,其已經(jīng)說過房子不賣了,且自己在與王小姐的通話中,也幾次提出賣房系其丈夫的意思,自己沒有同意,合同上也不是自己本人簽的名。
面對郭女士的說辭,王小姐表示,郭女士的說法不實,孫先生拿的證件齊全,屬于家事代理的范疇,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夫妻倆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直到2021年8月,中介公司才發(fā)來消息,告知自己郭女士原來并不愿意出售房屋。到了10月份,郭女士才正式確定不賣房了。綜上,王女士認為,現(xiàn)孫先生和郭女士已經(jīng)違約,應雙倍返還購房定金10萬元,賠償其中介損失費3萬元。
法院認為: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甲方為孫某和郭某,故郭某也是合同當事人之一,但郭某未在該協(xié)議上簽字,且其明確表示過不愿意出售房屋,所以該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故判決孫某返還王某購房定金5萬元。至于其他損失的主張應另案處理。
【律師分析】
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也就延伸出了家事代理的問題,所謂家事代理權,是作為身份權的配偶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為一定的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權利。
具體地說,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須承擔法律后果,夫妻雙方對該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
所以在本案中,如果買受人有證據(jù)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出售行為系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且其是善意購買人,則夫妻一方的出售行為構成表現(xiàn)代理,該售房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則,在買賣房屋的重大事件上,在沒有明確的代理授權證據(jù)的情況下,法院肯定會認為這是孫先生私自賣房是違背郭女士的個人意愿的,故雙方買賣合同應為無效。
總之, 通過本案的分享,希望大家能夠明白一個法律常識,如果在自己買房時,房屋的所有權是夫婦雙方共同所有,那么一定要明確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再簽合同,否則在沒有代理授權證明的情況下,只有一方出面來代辦,很可能惹出糾紛。而站在另一個角度,如果您是夫妻中的一方,在處理類似問題時,也要注意,凡是涉及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的重大財務支出或者房產交易,一定要在夫妻雙方達成一致后再進行,萬不可一意孤行,擅自做主,這不但情理上是過不去的,于法律上也是不被認可的。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fā)布,來信即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wǎng)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lián)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