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二)個人在購房時從房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金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在購房時由于房產公司的違約而從房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金,如果與“國稅函[2006]865號”所特指的情況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否則,不應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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