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著一套完整的評估程序,評估的合法性是補償合法性的前提,如果評估程序不合法,那么對于的補償數額又怎么能保障合法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寧主任律師來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介紹

董某在貴州某市內擁有合法房屋一套。2021 年,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董某房屋被劃入了征收范圍,由于雙方未能就房屋補償達成協議,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董某決定提起訴訟。此時,董某找到了專業辦理拆除行政案件的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郭江威律師,郭律師了解案情后,立即開始了工作。隨后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2021年末,區政府又針對董某房屋作出了《征收補償決定書》,但是補償標準過低,郭律師再次代理原告董某對《征收補償決定書》提起了訴訟,要求撤銷該《征收補償決定書》。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區政府作出被訴征收補償決定的主要證據是否充足。

法院觀點

《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暫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家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成功。第九條規定,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被征收人所選評估機構得票數按從高到低的順序推薦3-5家評估機構,邀請被征收人代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基層組織代表參與,采取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并請公證機構對抽簽、搖號等過程與結果進行現場公證。換言之,就評估機構的選定,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選定,若協商不成的【貴州勝訴案例】撤銷補償決定!,再采取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結合本案查明事實,區街道辦事處直接要求被征收人從三家評估公司中協商選定一家評估機構作為評估機構,繼而抽簽確定評估機構,區政府在本案中未舉證證明選定評估機構與被征收人協商選定的事實,故,被告區政府選定評估機構的程序不合法。

在此情形下,本案的評估報告不足以作為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要依據。因此,區政府依據違反法定程序選擇評估機構和選定的評估機構違反法定程序開展評估,而作出的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系主要證據不足。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

律師觀點

郭江威律師憑借著豐富的經驗,從選定評估機構的程序合法性入手,使得區政府依據違反法定程序選擇評估機構和選定的評估機構違反法定程序開展評估的事實得以查清,并由此推翻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最終法院支持了郭江威律師撤銷不合法《征收補償決定書》的請求。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做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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