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相鄰關系處理原則

1、有利生產。有利生產就是要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保障生產的發展。如果因不動產的相鄰權利沖突阻礙了生產的發展,就違背了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所以相鄰權利人應該從有利生產的角度處理相互之間的權利沖突。如果雙方協商、調解不成,而不得以進行仲裁和訴訟時,仲裁機構和審判機關裁處相鄰關系的權利沖突時,將會按照有利于生產原則進行處理。

2、方便生活。方便生活是相鄰權利人生活便利的基本權利,即一方權利人在行使物權時原則上不能造成相鄰權利人的生活不便。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而發生仲裁和訴訟,裁決機關會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糾紛。

3、團結互助。團結互助是我國民間長期倡導的相鄰關系處理原則,基于這樣一個社會道德要求,對于因相鄰關系發生的權利沖突,有關部門的處理原則是通過調解促進相鄰權利人實現團結互助。

4、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解決一切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相鄰權利沖突的處理也應該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無論是民間調解組織、有關行政機關,還是仲裁和審判機關,在處理和解決相鄰權利沖突和糾紛時,都必須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公平合理,才能真正實現平息爭訴促進相鄰關系的和諧解決。

5、根據第八十五條規定,解決和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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