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能在電視上看到

子女和父母吵架后

要求斷絕“關系”的情節。

那現實中,

這種“斷絕父子關系”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近日,

湖南桃源縣人民法院來了這樣一對父子

……

案 件 簡 介

近日,桃源縣人民法院漆河法庭接待了一對趙姓父子,他們拿著已寫好的斷絕父子關系協議書,要求法院確認該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原來,趙老先生與妻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兒子成年后單獨居住,老兩口現隨女兒女婿一起生活,期間兒子一直很少出面照顧。如今老兩口年紀大了,立下協議:二人名下的一棟房屋歸女兒所有。

兒子知道后稱,如果不撕毀協議,他就不認父親。父子雙方在氣頭上,達成了“斷絕父子關系,趙老先生與妻子日后的生活和喪葬事宜不要兒子負責”的協議。

法 院 判 決

了解情況后,承辦法官耐心解釋,我國法律有規定,父母和子女關系是一種血親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加以解除,只有收養關系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除。并且父子關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斷絕”一說,法院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

但是,雙方若涉及贍養糾紛,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也就是說,趙老先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兒子承擔贍養責任。

最后,辦案法官勸慰趙老先生原諒不懂事的兒子,趙老先生說,寫下那樣的協議只是希望兒子能夠及時醒悟,多多關心自己;聽到父親的話,兒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今后會承擔起贍養父親的責任。

父母和子女的身份關系是基于血緣而形成的,這種關系自出生即產生。這種因血緣而產生的身份關系是不能解除的,因此這種聲明并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父母子女之間可以斷絕親子關系,相反,法律規定了父母子女之間具有撫養和贍養義務,這些義務是不能逃避的。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父母子女之間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使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成年子女仍要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

同樣,除子女自愿放棄繼承權或者存在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之外,子女仍然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

來源: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

作者:伍夢霞 潘力源

編輯: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