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包某系中鐵25局員工,中鐵25局承建了溫宿縣中藍牧業30萬頭生豬和10萬畝文冠果循環產業項目。張某于2023年5月,與案外人付某達成口頭協議,案外人付某租賃被告所有的壓路機和挖掘機,具體費用為挖掘機4萬元/包月,壓路機2萬元/包月,機械設備作業的區域內容為項目二區八場防洪壩、道路施工。

張某雇用他人車輛將壓路機和挖掘機運送到項目施工地點,支出運費6,000元。2023年6月18日,包某代其所屬公司與張某就張某機械作業的天數進行了核算,核算金額為29,324元,包某于2023年6月19日向被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39,332元。后包某認為向張某超付了10,008元,遂向張某索要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觀點

本案案由為不當得利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通過庭審查明及被告自認案外人付某租賃其所有的機械設備在項目上進行施工,被告與案外人付某之間存在機械設備債務糾紛尚未完結,案外人未支付被告相應的機械租賃費用,原告所屬的公司亦未直接與被告簽訂機械租賃合同。

原告所屬公司為了考慮項目日后能進行正常施工,遂與被告就被告所有的機械設備實際作業天數達成了意見,支付被告機械設備租賃費用29,324元,被告亦在承諾書中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代表所屬公司向被告在2023年6月19日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實際支付了39,332元。

按照原告提交的兩份承諾書中被告簽字確認的金額為29,324元,原告實際支付了39,332元,被告應當向原告退還超付的10,008元,原告該項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370.29元,原告計算利息的起始日期為2023年6月20日,本金為10,008元,利率為年息3.7%,利息計算的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20日,首先關于利率問題,經查2023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原告主張利息計算依據的利率3.7%符合法律規定范圍,應有效,但原告主張的利息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20日,本院予以調整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為原告提起訴訟之日2023年4月20日,故原告主張的利息經核算為:10,008元×3.7%÷12個月×10個月(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308元。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返還10,008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利息370.29元,

以案說法

生活當中,不當得利的情形非常多。

例如我們常常去超市里面購買生活物資,可能會出現結賬時收銀員少掃商品,我們占了小便宜超市遭受損失,或者收銀員多掃了商品,超市多收錢我們遭受損失的情況,其實這就是不當得利。

李四家的羊誤入張三家羊圈,張三不愿意歸還,也屬于不當得利。所以明白生活中哪些行為屬于不當得利,哪些屬于侵權行為就十分重要,學習不當得利的相關法律知識可以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情形。不當得利制度對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關系有調節作用,因不當得利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構成不當得利,一般有以下幾個要件:

一是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財產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積極的增加,也包括消極的增加,即財產總額應減少的而未減少;

二是有其他方受到損失。受到損失,是指財產利益的減少。既包括積極的減少,也包括消極的減少,即財產總額減少;

三是一方取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一方的損失是因為另外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

四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沒有法律根據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要件。

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法律根據,那么這種法律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遭遇不當得利的情況時,可以運用相關法律知識先和對方協商,不至于因為他人的狡辯不知從哪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