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非法轉租如何處理
1、土地非法轉租的處理如下:承租人非法轉租土地的,承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義務,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非法轉讓土地處罰有哪些
非法轉讓土地的責任人如果屬于政府公務員或者其他行政監察對象,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及其公務員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情節嚴重的情形,具備其中情形之一的即屬情節嚴重: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
2.非法轉讓、倒賣一般耕地0.67公頃(10畝)以上;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1.33公頃(20畝)以上;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高于上述數量標準并達到一定程度的,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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