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近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起草了《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集時間截至2月25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意見可通過電子郵箱反饋至省文化和旅游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聯系人及電話:
周顏 0871-
電子郵箱: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
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對代表性傳承人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給予生活補助,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州(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傳承情況報告;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相關義務。
第十九條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配合做好傳承情況報告。評估結果作為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申報,經批準后,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州(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其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及時上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同時做好傳承人的檔案完善及管理工作,適時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道。
第二十三條州(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2010年10月20日發布的《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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