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借名買房的話,一般是以被借用人的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一般借名買房的原因為:

第一、為規避法律政策,如:為規避國家房貸、稅收、登記等相關法規政策;

第二、借用他人資格享受某種購房優惠;

第三、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

借名買房帶來的法律問題

借名購房使得房產登記的權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權。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避免給交易相對人帶來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物權的所屬應當進行公示。動產以其占有為公示,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記。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笨梢钥闯?,不動產物權必須經過登記始發生物權效力。一經公示,即產生公信力。

當事人基于對財產權屬公示的信賴而為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對于借名購房,出資人并不是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其事實上對該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適格的處分人。登記權利人如果擅自處分該房屋,如設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會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因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判定該物權變動無效。因此,借名購房如果發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的境地: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雙方借名購房的約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對人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力產生的信賴利益以維持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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