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期限不明要怎么確認
房屋租賃合同期限不明要怎么確認?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條是關于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轉移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的合同。從是否規定有租賃期限來看,租賃合同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兩種。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合同于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終止。一般租賃合同都要明確規定租賃期限,以便確定租賃價值的回收、租金構成等問題。
租賃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約定期限,這就是不定期租賃合同。與約定有期限的租賃合同相比,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在履行時有一定困難,容易釀成糾紛。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應首先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協議補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賃期限進行再磋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合同即按照補充協議的期限履行。仍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根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只要出租人沒有收回租賃物的意思,同時也沒有收回行為并且繼續收取租金的,就表明租賃關系仍然存在,但這時的租賃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后已達到了其預期目的,同時履行了其義務,可以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租人對租賃物有客觀原因需要利用,而非出于其他惡意,可以在保障承租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收回租賃物。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在一個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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