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律師代理案件,基本都不承諾案件結果,輸贏都收律師費,怎么還會賠錢呢?來看看這個案例。(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案情介紹

一、受托訂立代書遺囑,收了6000元律師費

黃先生一輩子未曾結婚,也無子女,但有一個妹妹和四個兄弟(均為同胞兄弟姐妹)。某日,自覺時日不多的黃先生委托某律師事務所訂立代書遺囑,自愿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其弟弟黃二和妹妹黃三兩人繼承,一人一半。

該遺囑由該律所的錢律師代書,“立遺囑人”處由錢律師代黃先生簽字,并注明“錢某某(代簽)”,并由黃先生捺了手印。“見證人”為錢律師和其同事李律師。

同日,該律師事務所對這份代書遺囑出具了《律師見證書》,黃先生支付了律師見證費6000元。不日,黃先生死亡。

二、兄弟姐妹因該房屋繼承發生爭議

黃先生去世后,黃二和黃三主張按照黃先生的遺囑,該房屋應由其二人繼承,但其他三個兄弟并不承認該遺囑,認為應當五人平分。因此雙方對該房屋的歸屬產生了爭議。黃二、黃三便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定該房屋由其二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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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

有關遺產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黃二、黃三在訴訟中提交的代書遺囑的效力,就成為了關鍵。

按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代書遺囑應由遺囑人當場口述遺囑內容,其他人不得代為傳達;代書人負責對口述內容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必須全面、完整地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得加入代書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即代書遺囑應當場制作當場訂立,符合時空一致性。

但經法院查明,錢律師與李律師在接受黃先生的委托后訂立的代書遺囑,并非黃先生口述遺囑內容時的當場記錄。據李律師的證言可證實,其與錢律師是在醫院通過與黃先生的談話了解其遺囑意愿,而后二人返回了律所,根據記憶整理了遺囑內容,隨后再次返回醫院,交由黃先生核實內容,并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

另外,遺囑內容的整理過程中也沒有遺囑人口述時的談話筆錄、錄音錄像等資料可供參考,而且“遺囑人”處也非黃先生本人簽字,而是錢律師代簽,故無法證明遺囑系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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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認定,黃二、黃三所提交的黃先生的代書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其形成過程和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反映遺囑人黃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認定代書遺囑無效。訴爭房屋,按照法定繼承,由五人平均份額繼承。

黃二、黃三兩人雖又提起了上訴,但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黃二、黃三要求錢律師所在律所承擔賠償責任

黃先生生前意愿是將該房屋交由黃二、黃三繼承,但卻因錢律師的失誤,導致代書遺囑被認定為無效,既違背了黃先生的生前意愿,也造成了黃二、黃三的實際損失。

因律師代理法律事務,是由其所在律所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合同,而非律師個人。并且按照《律師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故賠償責任主體為錢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黃二、黃三便一紙訴狀,將該律師事務所告上了法院。

黃二、黃三認為,黃先生生前有訂立遺囑的真實意思表示,其生前意愿是將該房屋交由二人繼承。如果遺囑有效,每人將享有50%的財產份額。因錢律師的過錯,導致代書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二人只能按照法定繼承,每人享有該房屋20%的份額,其損失的財產繼承部分,均是因錢律師的過錯所導致。

錢律師作為該律所主任,參加了庭審。認為不該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理由為:

1、該訴訟案由應為法律服務合同糾紛,黃二、黃三并非訂立代書遺囑這一法律事務的委托人,非合同主體,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2、所作代書遺囑的見證服務行為,是盡職專業合規的,此前以同樣方式制作的見證遺囑,一直都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即便此次的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也不應背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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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黃先生委托錢律師(所在律所)的目的是,通過熟悉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提供法律服務,使其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作為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機構,錢律師及其律所應當明知這一簽約目的,在收取對價后,有義務為黃先生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但錢律師及李律師在辦理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中,未能嚴格按照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及形式要求履行受托事務,致使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無法證明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無效,致使黃先生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繼承處理,錢律師及李律師的過錯明顯。

根據《律師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黃二、黃三不能按遺囑繼承黃先生遺產的根本原因,系錢律師、李律師履行職責中的過錯所致,侵害了黃二、黃三依黃先生的意愿繼承遺產的權利,二者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所在律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經法院委托鑒定,認定該房屋價值為元,黃二、黃三因代書遺囑無效所喪失的繼承份額分別減少了30%,共計60%,故判決錢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賠償二人經濟損失共計元。

結語

本案當時曾引起不小的關注,也是對律師界的一個警醒。律師作為專業法律人士,首先還是要保證執業過程的規范性和專業性。誰能想到,這樣一個僅僅6000元律師費的案件,卻造成了100多萬的損失。有興趣詳細了解案情的朋友,可查閱(2018)滬02民終號民事判決書,本案訴訟過程也是比較曲折,從一審、二審,一直打到了高院再審程序。(代書遺囑無效的訴訟,可詳見(2017)滬02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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