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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侵占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個人侵占 立案 標準是什么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我國 刑法 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著 經濟犯罪 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 刑罰 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相關規定,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侵占罪與 職務侵占罪 的區別 職務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條規定的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主要如下: (一)主體要件不同。 二者雖均為特殊主體,但前罪主體是財物代為保管人;后罪主體則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二)危害行為不同。 前者危害行為是復行為,含非法占為己有及拒不退還二行為要素,其中非法占為己有是指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為。后罪危害行為則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諸多行為類型,如侵吞、竊取、騙取等。 (三)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為人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抑或行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職務;后罪行為人卻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員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拒不退還,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只能構成侵占罪。 就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來看,首先肯定是構成了民事侵權的,而在達到了一定的數額標準或者符合規定情節的時候,才會被認定為 刑事犯罪 ,即侵占罪。結合《刑法》中的規定,犯此罪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 拘役 或者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侵占個人財產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是:

侵占私人財產的一般為侵占罪。我國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本罪的立案標準或者何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有人認為應當參照盜竊罪的標準進行適用,也有部分人認為應當參照貪污罪的數額標準進行適用。在司法實踐上,由于侵犯的是私人的財產權利,故一般參照盜竊罪的數額進行適用。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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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財產金額多少可以立案

侵占他人財產一般五千就可以立案處理了,侵占金額越多處罰越重。侵占他人財產罪的立案標準,并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各地對此的規定不一,有的省市立案標準為2萬元。而職務侵占罪的統一立案標準為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具體視實際情況而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應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個人侵占他人財產多少金額算侵占罪

個人侵占他人財產5千以上算侵占罪。

法律分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法律對任何一個刑事犯罪都規定的有相應的立案標準,也就是說一個具體行為只有達到了相應的立案標準,而又在追訴期內的,那么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代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托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托管的財物,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托、寄托、運送等而持有大衛保管;撿拾他人的遺忘物;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應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