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不得租賃
房屋租賃的定義: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jīng)營者將其所有或經(jīng)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shù)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shù)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此外,承租人在經(jīng)出租人同意后,還可以在其承租的期限內(nèi),將承租的房屋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哪些房屋不得租賃: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chǎn)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章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抵押,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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