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前,保薦人必須首先輔導上市公司判斷其作為發行主體是否符合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這是上市公司能夠成功公開發行新股的前提。那么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的條件主要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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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的條件主要有哪些,是什么?

遼寧純偉律師事務所張野律師解答: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第四條,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

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發行距前次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應規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本次發行完成當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且預測本次發行當年加權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水平,或與增發前基本相當。

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重組后一般應運營12個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五)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六)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七)公司申報材料無虛假陳述,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公司應保證重組后的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

(八)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占用,或有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遼寧純偉律師事務所張野律師解析: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具體如下: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完善,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2)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高效性、合法性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發行任職資格,能夠重視、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148條、第149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4)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5)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對外擔保行為。

張野律師,仲裁員,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曾任多家單位常年法律顧問,專注公司事務商事合同、工程建設、人身損害、婚姻繼承、勞動工傷、交通事故等專業領域。秉承“誠信為人、認真做事、力求委托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的執業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