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需要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

一、增值稅。

依據規定,月銷售收入低于10萬元或季度銷售收入低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及附加。作為個體工商戶,絕大多數屬于小規范納稅人,且屬于免稅范圍之內。月銷售額高于10萬元或季度銷售額高于30萬元,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應納增值稅按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3%計算。在2023年13月31日之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1%。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

以實繳增值稅為基數,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城市)或5%(縣城),教育費附加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為2%。

三、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由于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較小,會計核算不健全或根本就沒有進行會計核算,所以對于個人所得稅基本上都是實行核定征收。

依據規定,凡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行業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公式為:年應納稅所得額=年銷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