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釋《民法典》新規則(168)

本章概述

《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八章規定的是質權。共兩節22條,對比《物權法》,其中4條有修改。

典型案例

馬先生去打車運動場打羽毛球,下車付款時,發現因換裝運動服,沒有帶現金也沒有帶手機,于是和司機師傅說:“我把羽毛球拍放在您這里,我進球場借點錢支付給您打車費”請司機稍等。馬先生支付車費后,司機將球拍還給了馬先生。這其中就包含了一個質押法律關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上述案件中馬先生就是出質人,司機是質權人,羽毛球拍是質押財產。但這只是包含了一個簡易的質押關系。因為設立質押,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法律條文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法條由來

一、質押制度

1. 《民法通則》沒有區別抵押和質押

2. 《擔保法》第33條和第63條分別規定了抵押權和質押權。

3. 《物權法》第179條和第208條分別規定了抵押權和質押權。

二、該條來源于《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三、修改兩處:

1.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變為“(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2.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變為“(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法律釋義

一、動產質押

為擔保主債權實現,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當債權到期不能清償時,債權人對以該動產折價、拍賣、變賣所獲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

二、 質押合同

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亦即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質押合同的內容: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