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什么意思(關于贈與合同的最新規則)
王先生早年喪偶,后與現任妻子生育了一個孩子。喪偶后、再婚前王先生在本市購買了一套房產,因擔心自己身體突發狀況,王先生想要把所購買的房產贈與尚年幼的孩子,但又擔心過戶費用較高,打算只辦理贈與合同公證,而暫不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后,王先生與前妻的女兒找到王先生表達了內心的不滿。
王先生向公證員咨詢:
公證員答疑
一
問:不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會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么?
答:贈與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既可成立。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包括贈與)應當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但并未將辦理變更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產權不能轉移,不能產生公示、公信及對抗第三人等物權效力。即使是發生贈與人死亡而贈與的不動產尚未過戶的,這時受贈人也可以要求贈與人的繼承人配合完成相關過戶手續。
由于受贈人是王先生未成年的孩子,因此在辦理公證時,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王先生或孩子的母親代為接受贈與。如無其他特殊約定,贈與合同自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時生效。
問:因子女對其將房屋贈與爭議很大,在房屋產權還未發生過戶的情況下,他是否能夠撤銷贈與?
答: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任意撤銷。《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該規定沿襲了原《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賦予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任意撤銷的效力。 即,經過公證后的《贈與合同》一般情況下不可撤銷,地位無法撼動。
但是,發生以下三種情形時,即使經過公證也可撤銷: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
公證員普法
一
01.什么是贈與合同公證?
贈與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證明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訂立的贈與合同真實、合法的活動。
02.辦理贈與合同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贈與人(包括共有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財產權屬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存單,股權證明等);
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未婚/未再婚證明、配偶死亡證明等);
受贈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簿);
贈與合同草稿(同時攜帶電子稿);
根據個案情況,公證員審理后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03.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
所贈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
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
所贈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
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愿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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