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在某軟件開發公司任職,擔任技術部經理。2023年9月13日,公司要求小王簽訂保密協議,協議條款明確保密事項,不得將本公司的設計信息、產品信息、經營信息泄露給第三方,或者應用于第三方的產品上。

小王認為,既然替公司保守商業秘密,公司就應向其支付保密費,否則自己不承擔保密義務,拒絕簽訂保密協議。

小王的說法正確嗎?

現代陽光律師事務所提醒

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他資產所無法比擬的。在現在的知識經濟環境下,商業秘密對企業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類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實行保密協議管理制度。

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勞動法律規定中明確支持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企業規章制度中約定保密條款,要求員工履行保密義務。該保密義務不受在職與否,也不論是否正式簽訂保密條款或企業是否設立保密制度,只要企業采取了保密措施未主動公開或未為公眾知悉則仍具有保密必要,且保密義務未規定需要支付保密費用。員工違反保密義務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僅是法律規定,也是職業道德的起碼要求,小王要求支付保密費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保守企業秘密是最基本的職業要求,企業在如何保護企業秘密方面應做到“有法可依”:

(1)企業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時就應及時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尤其是重要崗位員工,更應及時簽訂。

(2)即便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也應確立保密性質的規章制度,統一適用于全體員工。

(3)對于不同崗位分別制定不同的保密措施,對于擬離職或有離職意向的人員應設置脫密期,更有利于商業秘密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