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大多數情況下都有利息的約定,但是有些借貸關系中,雖然雙方約定了利息,但是并沒有寫到借條中,那么在對方逾期還款,起訴主張還款時,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沒有約定利息,那么我們就必須在起訴前將約定有利息以及利率是多少的證據固定下來。

第一、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的關系還沒有破壞,借款人也愿意配合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重新簽署一份借條,將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均寫在借條上,但是特別需要注意,利息的約定不能超過法定標準,按照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借期內利息一般不能超過同業拆借貸款利息的四倍,如果超過的,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如果借款人不愿意重新簽署借條,但是雙方的確有約定利息的,可以通過電話錄音、微信聊天、短信等方式確認雙方利息的約定,以及借期內和逾期利率是多少,通過這種方式固定證據以后,在起訴時也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會認定雙方利息的約定,判決對方支付利息;

第三、如果不能重新簽借條,也不能通過電話錄音、微信聊天、短信等方式取得約定利息的證據,但是在借期內一段持續的時間借款人都是按照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按期支付利息的,可以以此來作為證據向法院說明雙方約定有利息,并且要求按照該標準支付利息,在有些時候,法官可能會支持利息的請求,但是也存在不支持的可能,這樣的風險比較高;

第四、如果沒有上訴證據,那么一般利息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還會將對方已經支付的部分作為本金抵扣,債權人將會產生較大的損失。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約定需要支付利息,一定要在借條中寫清楚利息是多少,而且一定要記住利息不能超過法定標準,且將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分開書寫,這樣才能在訴訟中達到自己想要的效果,不至于讓自己產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