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有什么好處和壞處(土地承包有什么好處和作用)
7月29日下午,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閉會。會后,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今天下午表決通過,將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布會現場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姚潛迅介紹,此次通過的《辦法》是在2004年實施辦法的基礎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實際進行的一次全面修訂和完善。此次修訂立足我省實際,旨在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適應新時代農業農村改革發展方面,《辦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辦法》將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區分開來,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權利,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以及合作經營、合伙經營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人依照流轉合同,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辦法》突出保護進城農戶和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鑒于實踐中存在侵害進城農戶和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情形,《辦法》規定承包期內,進城落戶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發包方不得以村規民約為由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辦法》堅持不抵觸原則,注重與上位法做好銜接。一是根據民法典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可以個別調整承包地的規定,對我省可以個別調整的情形作出規定。承包期內,對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農戶,發包方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批準后,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個別農戶之間適當調整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辦法》注重結合山東實際,增強法規可操作性。山東省作為全國首批整省試點單位,于2023年基本完成了全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超過99%的村成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成員身份確認。針對這一現實情況,《辦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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