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借貸行為,依法認定其無效;依法否定規避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合同條款,對變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新聞發布會,明確多項新規,打出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組合拳”。

上述《意見》指出,中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促進創業創新的重要力量,要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大河報·豫視頻記者梳理發現,重點內容主要可以概括為六個方面。

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意見》加強了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力度,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

對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直接導致中小微企業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結合案件事實,公平合理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變更或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明確提出依法規制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對“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借貸行為,依法認定其無效。推動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依法否定規避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合同條款,對變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切實加強中小微企業產權司法保護

《意見》明確,在審理案件中,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嚴防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依法保障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對債務人合法有效的民事債權優先于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刑事處罰受償。在刑事裁判涉財產執行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作為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產生的民事糾紛,因刑事案件無法推進審理、無法維護其民事權益的問題,《意見》規定,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偵查或者尚未審結為由對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審理。

建立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綠色通道”

為依法高效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緩解中小微企業流動性資金壓力,《意見》在第四部分提出了三項具體的措施。

一方面將之前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綠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以快立、快審、快執機制確保中小微企業賬款及時回籠。

另一方面推進協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設考評在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中的適用力度,推動將清欠情況納入營商環境指標體系。

此外,還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范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確保商品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于中小微企業因資金流動性困難不能清償債務的,要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減免債務、延期支付的執行和解協議,依法為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對于已經進入破產程序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要積極引導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公平有序清償相應債權,使企業再獲新生。

全面清查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

《意見》提出,要開展專項清查行動,依托12368司法服務熱線、執行信訪等問題反映渠道,建立解決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快速反應機制,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及時受理,快速處理;如果執行人員對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存在過錯,依法嚴肅追責,決不姑息。

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的不利影響

在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為保障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其采取執行措施。同時,在執行過程中也要考慮中小微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差、流動性資金壓力大等實際情況,在執行過程中,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它的不利影響。對此,《意見》要求,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采取查封措施時,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盡可能不影響查封財產的正常使用,不影響生產經營。

對查封的財產,應當允許其以該財產自行融資的方式償還債務。此外,如果查封的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動產未辦理分割登記而對其進行整體查封后,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