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房地產業逐步興起并快速發展,商品房交易量與日俱增。對于普通市民來講,很少能有什么東西能比房子更重要了。人們在購買房屋時常常是付出一生的積蓄,或是大量貸款。但是實踐中,我們仍然存在許多模糊認識,風險防范和處理能力不足,在權利受到或即將受到損害時,未能及時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商品房交房條件是什么,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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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條件是什么,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廣東國暉(哈爾濱)律師事務所李志遠律師解答:

按照規定,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驗,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如果驗收合格,還須說明質量等級,如合格、優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必須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房屋所屬的樓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由市或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允許交付,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可以通過登錄房管局網站查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實際上只要取得”大產證”,就必須具備一、二條所列條件。沒有“大產證”的,開發商不能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向買方預先交付房屋交鑰匙的,買方應拒絕接受。

李志遠律師解析:

如果存在以下情況的,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3、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但未經買家認可的。

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4、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5、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不收房。

對開發商交房,法律、法規中有條件限制,若不能滿足,則就不允許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商品房。而此時,購房者也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收房。因此,造成的損失,同時也能要求開發商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