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司法解釋規(guī)定最新(財產保全司法解釋規(guī)定全文)
近年來,財產保全在民商事案件中越來越多地被當事人用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以免被保全人隱匿轉移財產,從而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
訴訟財產保全作為一種限制被保全人財產權益的措施,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謹慎,不能隨意濫用訴訟權利,給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否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近期,虹口法院在審結的一些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中發(fā)現部分當事人存在惡意保全、超標的保全、拖延解封等現象,看來實踐中訴訟財產保全的正確行使還需要進一步的引導和規(guī)范。
那么今天這一篇
關于訴訟財產保全的文章
小編就要從
如何避免不當提起訴訟財產保全
為大家?guī)?/p>
“進階攻略”
先跟小編一起來回顧一下
相關的法條: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如何正當提起財產保全
才不構成權利的濫用呢?
我們通過三個案例來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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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明知訴訟主張無事實依據仍提起財產保全】
某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中,灰年公司在明知其與竹九公司不存在進出口代理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僅憑監(jiān)管所需的備案單據,來院起訴要求竹九公司支付進出口代理費高達2000萬元,并向法院申請了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竹久公司銀行賬戶隨后被法院全額凍結,雙方矛盾由此激化。該案最終因灰年公司要求竹九公司支付的進出口代理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了灰年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由于灰年公司自案件立案之初就申請了財產保全,案件歷經一審、二審,直至二審判決送達生效后,竹九公司被足額凍結的2000萬元才得以解封。為此,竹九公司也將灰年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灰年公司賠償因保全錯誤而給竹九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為,灰年公司作為從事進出口業(yè)務的專業(yè)商事公司,應當有能力對其訴訟請求以及雙方間的法律關系作出正常的認識和判斷。因此,認定灰年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應具有過錯,對竹九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判決灰年公司賠償竹久公司被保全期間內的被凍結金額貸款利息減去活期存款利息后的經濟損失。灰年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審理后仍維持了該案一審判決。
# 法官提醒 #
【財產保全應以必要性為前提】
民事起訴與申請財產保全為兩個獨立的訴訟行為,雖然財產保全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正當權利,但權利的行使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前案中灰年公司無論是主張的法律關系,還是欠款的事實相比于其他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存在明顯的訴訟風險,其本應當在申請財產保全以及確定保全金額時持更加謹慎的態(tài)度。對于惡意保全以及不計后果、缺乏理性濫用保全手段的當事人,法院仍舊會通過審查其過錯程度來認定其保全行為是否存在保全錯誤,再基于損失結果、因果關系以及違法性等多方面因素來認定保全申請錯誤的當事人賠償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二
【先后向兩家法院提起同一訴訟并重復申請保全】
某買賣合同糾紛中,城田公司以未收到合同貨物為由起訴好佳公司返還貨款4000萬元及賠償相應利息,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后,足額凍結了好佳公司5200萬元的銀行流水。審理中,好佳公司認為相關案件人員涉及刑事犯罪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對此予以刑事立案,法院依照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后公安機關認為該案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實,將案件退回本院繼續(xù)處理。與此同時,城田公司也向中院提起了本案訴訟,并再次申請了財產保全,中院受理后同樣凍結了好佳公司5000余萬元銀行流水,后該案因重復起訴被中院駁回起訴,同時城田公司的行為構成重復保全作出撤銷保全裁定,城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終被高院以重復立案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上述買賣合同糾紛,城田公司最終因起訴的基本事實不成立而敗訴。事后,好佳公司起訴城田公司,要求其賠償惡意保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本院經審理以后認為,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未作出結論前,城田公司在已經足額凍結了好佳公司銀行流水的情形下,另行向中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保全,既構成重復起訴,也對該案的保全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最終判決城田公司賠償好佳公司該案被保全期間重復凍結金額貸款利息減去活期存款利息后的經濟損失。該案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 法官提醒 #
【財產保全應以合理性為制約】
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在判斷財產保全是否具有錯誤,不僅要看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更要看申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要件,即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于上述案件中申請人明知其已經就同一爭議申請了財產保全,且法院已經足額凍結被申請人財產并未解封的情形下,仍向其他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造成被申請人財產被重復保全,是典型的錯誤保全行為。實踐中,許多當事人為盡可能地保全被申請人財產,促成自身利益的實現會通過諸多途徑對被申請人財產進行多次保全,這種行為往往容易構成對被申請人財產的重復保全,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應當予以糾正,讓財產保全在法律規(guī)范的合理范圍內行使。
案例三
【財產保全的價值超出主張債務金額】
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出借人要求被告返還借款800萬元,同時向法院申請保全被告名下銀行賬號、數套商品房及商鋪。對此,法院在審查保全材料時即告知原告提供的財產線索應以申請保全的金額為限,并要求原告提供相應擔保。后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裁定凍結被告銀行存款8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價值的財產。法院實際凍結被告3套商品房及名下銀行賬戶,銀行賬戶余額僅302.78元。后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被保全的銀行賬戶內被匯入500萬元,遂將該情況報告給法院,并申請法院解除對其銀行賬戶的保全,認為其3套商品房足以抵償債務,但原告以被告資信不足為由不同意解除對銀行賬戶或商品房的保全。
法院通過詢價等方式審查了被告被保全的財產價值后,認為被告實際已被凍結的500萬元銀行存款及3套商品房已經超過了原告最初申請保全的金額,但從將來判決執(zhí)行以及當事人財產利益保護的角度出發(fā),法院僅裁定解除對被告其中一套房產的查封,雙方對此均無異議。
# 法官提醒 #
【財產保全金額應以訴訟標的為限】
財產保全是保障當事人將來勝訴后權益得到實現的有效途徑。在司法實踐中,為提高保全效率,避免被告在訴訟期間轉移、隱匿財產,一般會對當事人提供的多個財產線索予以保全,不同財產線索的價值不同,原本無凍結金額的銀行賬戶也可能出現前述案例中忽然進賬的情形,導致實際被保全財產價值會超過裁定保全的金額或是明顯超過訴訟標的。在這種超標的保全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guī)定,即便當事人不愿意解除保全,法院也會依職權解除對超過請求部分財產的凍結、查封和扣押。因此,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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