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交通事故雙賠答復最新規定(工傷交通事故雙賠項目表)
本案為“2023年度南京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的第五個案例。
【裁判要點】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來源】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2023)蘇0116民初77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陳某入職某公司從事保潔工作。
2023年11月12日,陳某在工作時被案外人楊某騎行摩托車撞傷。
2023年1月16日,南京市六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某構成工傷。
2023年12月16日,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陳某致殘程度鑒定為傷殘九級,無護理依賴。
2023年1月20日,陳某向南京市六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陳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第三人侵權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時,勞動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追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申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本身不沖突。但因醫療費用屬于實際支出的費用,侵權人已經賠償醫療費用的,勞動者不得再向用人單位重復主張。
本案中,勞動者已經就侵權問題向有權機關主張并獲得確定權利,應認定為已經賠償,不能再就工傷醫療費用重復主張,但勞動者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除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律師解析】
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情形非常多,比如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此時,肇事方作為侵權人要對受害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同時構成工傷,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兩種賠償中的項目很多是重復的,那么能獲得雙重賠償嗎?
筆者認為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1、從民事賠償的角度來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就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有所明確,總結如下:
(1)勞動者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的用工責任不因職工獲得了侵權賠償而減輕或免除;勞動者也有權獲得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而減輕或者免除;
(2)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也就是除醫療費外,對于其他項目支持雙重賠償。
2、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總結如下:
(1)勞動者已經向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已經獲得侵權人民事賠償的,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正常程序進行工傷認定。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勞動者沒有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沒有獲得民事賠償的,可以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3)勞動者已經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侵權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不可以再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提起工傷認定時,無論侵權人是否賠償都不影響工傷認定,勞動者都可以要求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待遇。
以上司法解釋雖然是工傷行政案件規定的情形,但對于工傷賠償項目同樣適用于用人單位,除醫療費用,其他項目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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