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是先付還是打完官司再付?

律師費的收取方式,也由律師和當事人協商確定。可以是先付費,也可以是后付費。實踐中,一般情況下,需要先支付律師費。

律師收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常規收費,參照訴訟程序的級別進行,訴訟程序為“二審終審”制,即訴訟分一審階段、二審階段,首次提起訴訟即為一審,一審判決或裁定后,如一方當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審,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不得再提起訴訟。但是現實中,判決之后還有執行程序的提起,即判決后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以使判決內容得以實現(即平時所說的查封、扣押財產)。相對應的,律師收費也就有一審收費、二審收費、執行程序收費三個階段。

包干收費,指收取一次費用后將案件負責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費用而負責一審、二審、執行三個階段。收費標準在常規收費中一審收費的基礎上適當調高。

風險收費是指在執行到判決、調解、和解的款項之前,只收取較少的費用,待勝訴或執行到款項后再收取較高的費用。

要是撤訴的話還要支付律師費嗎?

需要支付。

律師費的支付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一般都對撤銷的情況下作出了約定,如沒有約定的,一般情況下委托人自己撤訴的,應該支付律師費,如果是對方撤訴的,可以視律師已經工作的進度酌情支付費用。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委托人因律師的過錯導致委托合同無法履行而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律師過錯責任大小退還已收或預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而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導致委托合同無法履行的,律師事務所要求終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未預收費用或預收費用不符合律師實際工作量的,律師事務所可依照委托合同與委托人協商收取。辦案中途經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終止委托關系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退費金額。

律師費是由敗訴方出嗎?

律師費應當由聘請律師的一方當事人自行承擔,原因有以下幾點:

1、現有關于律師費承擔規定僅適用于部分領域,不能當然理解為敗訴方(有過錯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依據;

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法院不會因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審理結果,因此聘請律師與提起訴訟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3、我國現行有關規定對律師收費標準沒有完全統一,且當事人和委托律師之間可自行協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費的準確性有很大難度;

4、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還可能導致律師之間惡意競爭,不利于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的打官司勝訴律師費誰出這個問題,根據第7條規定,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可以將勝訴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