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即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均有權在對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其實是一項延期抗辯權,其主要功能在于阻止對方請求權的實現。同時履行抗辯權又有留置權的性質,即在對方當事人作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要注意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同一雙務合同雙方互負債務;

二、只存在于同一雙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之中;

三、互負債務的履行期限均已屆滿,須同時履行;

四、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