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交社保如何賠償員工(公司沒交社保如何賠償申請勞動仲裁)
問題:有些用人單位為控制成本,對部分員工不繳納社保,或因個人員工要求而不繳納社保。那么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不繳納社保有哪些風險,可能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解答: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保是其法定義務,無論何種理由,用人單位均不能免除該義務,即便是勞動者自愿要求放棄社,用人單位仍舊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具體而言,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承擔的責任如下:
一、補繳費用及承擔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須補繳社保費用。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繳納社保的,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
二、社保待遇賠償
(一)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按該條規定,未繳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須承擔工傷賠償費用。
(二)疾病醫療費用賠償
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中的醫療險的,實務中這筆本應該由社保部門報銷的醫療費可能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這屬社保待遇損失,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主張由用人單位賠償。例如《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10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三)失業保險待遇損失賠償
道理與工傷、醫療保險待遇賠償一樣,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勞動者失業未能領取失業金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該筆待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湘民申1596號判決文書中,法院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將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金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給勞動者本人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三、行政處罰以及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法》第 100 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對拒不繳納社保費用的強制措施,包括查詢用人單位銀行賬戶、劃撥賬戶款項、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資產用于抵繳社保費用。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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