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朋友或情侶之間,往往會出現沒有簽訂借款協議,就將錢款轉給他人,事后因沒有相關憑據、對方欠債不還而產生糾紛的情況。

那么,在沒有借款協議或欠條的情況下,僅憑銀行轉賬憑證,能否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呢?

昔日情侶分手 女方索要欠款

張某與樊某原為戀人關系,二人合資成立了一家公司,張某主要負責財務、對外經營管理工作。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間,張某與樊某之間互有多次資金往來。

2023年,雙方分手后,二人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簡單結算,張某認為樊某尚欠其1595165元,因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原告張某訴請

樊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1595165元及利息。

被告樊某辯稱

原告與被告并不存在借貸關系,案涉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基本都是基于公司的業務需要而進行的正常走賬。案涉張某匯給樊某的款項基本都是來自某公司、卞某、孫某(此兩人系某公司貼承兌變現的經手人)。

面對雙方的說法

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法院認為

本案中,張某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資金基本來源于某公司、卞某、孫某等;從資金流向看,部分款項是由樊某的信用卡在關聯公司、銷售部等處“消費”的資金轉入張某賬戶,而張某轉至信用卡賬戶的款項實際是用于這部分“消費”的還款,另有部分款項在轉入樊某賬戶后不久即被轉入張某的賬戶。

據此,可以認定樊某關于案涉款項往來系因公司經營需要發生的走賬行為的陳述,具有高度可能性和合理性。而張某未能繼續提交證據證明其與樊某之間就案涉款項存在借貸合意,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辛靚

原告僅以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法院在對原、被告的銀行流水逐筆款項進行追蹤分析后發現,被告辯稱案涉款項往來系雙方共同經營公司需要發生的走賬行為的意見,存在高度可能性和合理性,被告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借貸關系成立,應就雙方之間的借貸合意繼續舉證證明,未能舉證證明的,法院將認定借貸關系不成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