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賠償(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墊付)
【案情】
2023年4月11日,被告江某無證駕駛一輛大貨車拉貨,當車行駛至江西省鄱陽縣陳家山村某路段轉彎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迎面駕駛電動車的劉某發生碰撞。劉某因腦內出血較多,經搶救無效死亡。該起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江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江某的大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現劉某的丈夫即本案原告訴求兩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劉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9萬余元。
【分歧】
本案中被告江某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并無爭議,關鍵是被告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可以免責?對該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在本案中可以免責賠償。《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根據該條規定,在駕駛人無證駕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僅承擔墊付搶救費用,而不是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條款》第9條對此也有明確的約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 被告無證駕駛對第三者責任的財產損失部分,保險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能免責,應予賠償。
【評析】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關于保險公司賠償的問題,《交強險條例》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并無相抵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投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是包括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兩部分,《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僅就財產損失,做出規定,并不包括人身傷亡的賠償,況且交強險的賠償項目已明確區分財產損失、傷亡賠償、醫藥費的具體賠償數據,顯然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是兩個不同的部分。綜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對人身傷亡的賠償是無條件的,而對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有條件的,這也充分體現了立法本意的人文關懷和以人為本的宗旨。
《交強險條例》的宗旨是在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的實現,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把財產損失的概念擴大化,把因人身傷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直接的財產損失等同起來,這樣不符合立法本意。這一點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人保和財保的規定中可以體現,對于財產保險實行的是“損益相抵”原則,財產損失多少,則賠償多少,不能重復獲得。如車輛保險了車身險,車輛被撞壞,關于車輛賠償可以找保險公司也可以找致害人賠償,但只能是其中一人賠償;而對于人身保險則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如該人投保了人身保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則該人在向致害人請求賠償后,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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