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是兼具資合性和人合性,資合性是指以資本為公司信用基礎;人合性是指是指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之間,存在著某種個人關系,這種關系很像合伙成員之間的那種相互關系。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資合性的公司形式,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中更加注重資本投入的數量,資本投入越高對公司的控制權就越多。

一、成立方式不同

(一)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股東簽訂投資協議,一起制定公司章程,進行登記即可成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

1. 發起設立:需要2個以上的發起人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

2. 募集設立:2個以上的發起人認購公司的35%以上的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股東人數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為1~50人。

股份有人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為2~200人,且一般以上股東要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三、注冊資本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設立的方式不同。發起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也就是說募集設立方式成立公司只能是實繳制。

四、章程應載明事項不同

(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股東知情權權限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股份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六、股東表決權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七、董事會人數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八、監事會人數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九、股權轉讓方式不同、交易地點不同、限制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直接可以隨意轉讓股權;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以上是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