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同居關系的處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理解與適用

應區分一般的“同居關系”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此處的同居關系,是未婚男女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其存在和解除,不在法律的調整范圍里,法院也依法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無效婚姻的處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理解與適用

人民法院對于婚姻效力問題依法享有審查決定權,無效婚姻案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撒訴的規定。法院對于確屬無效婚姻的,應行使釋明權,依法告知當事人婚姻無效的情形。

第三條 【離婚案件中,發現婚姻關系無效的處理】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 【無效婚姻案件裁判文書的制作】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 【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婚姻無效案件中當事人的地位】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 【同一婚姻關系離婚和無效婚姻宣告的審理順序】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 【協議離婚后的財產分割訴訟】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協議離婚后的財產分割】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理解與適用

出于保護當事人的訴權,一年內提出的都應依法受理。若經審理后未發現法定情形,法院應駁回訴訟請求。若當事人在履行協議中違約而提起訴訟的,法院也應受理,就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作出判決,則該內容就有了強制執行力,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彩禮返還的條件】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理解與適用

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首先,彩禮是否返還的判斷依據是雙方是否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后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彩禮應予返還。若已締結婚姻關系,除特殊情況外,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其次,本條2、3項適用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必須離婚;最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是絕對的生活困難,是指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生活水平,而非給付彩禮前后相差懸殊的情況。

此類案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延長。

第十一條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理解與適用

認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否為共同財產時,應以是否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該項財產性收益為判斷標準,而非以權利本身的取得為判斷依據。如果一項知識產權于婚前取得但并未明確財產性收益問題,而是于婚后才確定的,則該項財產性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樣的,如果一項知識產權于婚內取得但未明確財產性收益,離婚后才實現財產性收益,則該項收益只屬于知識產權人所有,原配偶無權要求分割。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的歸屬及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理解與適用

軍人離休、退休或復員轉業時,國家會發放一定數額的金錢補貼。將軍人的這些補貼按年份分成若干等分,將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的款項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用70減去軍人入伍時的年齡,按此期間將一次性費用分成若干等份,每一份的份額可以視為軍人入伍的年平均所得。

第十五條 【投資性財產的分割】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理解與適用

由于本條中涉及的有價證券的具體價值經常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因此本條從數量入手,在夫妻之間按比例分配,具體的交易操作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若上述權利法律法規限制其轉讓的,法院不應對其分割,告知當事人待法律法規允許轉讓時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分割】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理解與適用

適用本條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第1款以及第17條雖然作出“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等規定,但該配偶如想真正成為公司股東、合伙人的,必須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規定的程序、條件辦理,而并非直接依據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判文書即可當然取得。

本條第2款是關于證明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對于后者,應從嚴掌握,而不能作擴大解釋。

第十七條【涉及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分割原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獨資企業財產分割】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第十八條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歸屬】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所有權未確定的房屋處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婚前個人債務】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

主張權利的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都已經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第二十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的處理】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與適用

本條第1款“讓虛假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另一方負擔,損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權益”是反對該條文諸多理由中的一條。但該理由忽視了本條第1款適用的前提是真實債務。如果債務不真實,就不存在適用該款的可能。之所以個案中存在適用該款后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主要是因為實務中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而未能查明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由于虛假訴訟中所涉債權根本就不存在,故當事人、證人因害怕其虛構債務行為敗露,往往不敢親自參加訴訟。為此,《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到庭并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進行庭審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務是否真實。未舉債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為虛假債務,但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與此同時,前述通知還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未經審判不得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這就為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證。

在認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第2款、第19條規定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具體來說,要結合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親朋好友、同事等利害關系,經合法傳喚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債權憑證是否原件及其內容是否一致、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貸發生前后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要堅決避免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在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中,如夫妻中舉債一方經常會主動承認債務真實存在,另一方雖否認卻無從證明,此時,為了緩解夫妻另一方的舉證困難,《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前后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人民法院應主動依職權對自認的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查。例如,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對外舉債真實性持異議的,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銀行賬戶進行調查取證。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達成確認債務的調解協議,并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情形下,應當結合案件其他事實從嚴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由于其達成調解協議時,人民法院并未參與,故更有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要求,重點對債權債務等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本條第2款是對虛假訴訟、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的裁判指引。《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證人等,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制栽措施。例如,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要加強罰款、拘留等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對實施虛假訴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除依法制栽外,還應發出司法建議,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罰。一旦發現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特別是虛構債務構成合同詐騙等犯罪的,要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通過進一步要求落實對參加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證人等的各種制裁措施,來警示通過虛假訴訟來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本條第3款對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明晰。前述債務不但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作為所謂個人債務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以此為由起訴主張“債權”,人民法院任何時候都不應當支持。關于此問題存在以下情形:

(1)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欠下的賭債、毒債。顯然,不管是在賭博時輸錢賒賬所欠下的賭債,還是沒錢吸毒時向毒品出售者賒購毒品所欠下的毒債,都是在實施上述違法犯罪過程中產生,依法不受法律保護,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2)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其借款目的而出借資金,事后還向未舉債配偶主張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以上情形,基本解決了夫妻一方舉債用于不正當的個人需求,而讓夫妻另一方為此“買單”的利益失衡問題。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的解除與夫妻連帶清償責任】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理解與適用

當事人離婚協議或裁判文書中對于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負擔作出的處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內部約定在內部對彼此有效,不能據此對第三人主張對抗。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求償。

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死亡后的連帶清償責任】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登記離婚后損害賠償訴請的提起】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理解與適用

適用本條時應注意:一方面,應當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要是當事人因此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另一方面,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有本條列舉的情形存在,對當事人的此項權利則不予保護。此外,此處的一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非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規定,起算時間為雙方離婚之次日。

第二十八條【離婚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措施】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理解與適用

由于采取等額擔保容易使申請人因經濟原因無力提供擔保,導致對方轉移或惡意處分財產,不利于保護弱勢群體利益,故只需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措施可能會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范圍內提供擔保即可。對此,法院可以靈活掌握。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適用規則】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