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調解程序 當場(離婚案件調解程序需要多久)
近日,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原告第三次起訴離婚后,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張某與李某1995年登記結婚,生育一子,婚后雙方經常發生爭吵。2023年初,張某因無法忍受李某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登記結婚長達24年,如能相互理解還有和好可能,加之被告李某不愿離婚,多次試圖挽救婚姻,便判決不準離婚。法院判決后,張某離家外出務工,期間張某生病,李某知道情況后主動前去照顧并繳納住院費用。2023年,張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審理期間李某闡述了張某生病住院他曾悉心照顧的事實,法官考慮到原、被告實際情況,在與張某溝通后依然判決不準離婚。2023年10月,張某第三次起訴離婚,張某向法庭提交了前兩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相關法律文書,婚生子出庭作證,證明原、被告感情破裂且分居3年多的事實。經審理,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關系,個體通過婚姻組成家庭,將自己的生活成本最小化,更好地在社會中生存,其作為愛情中承諾的部分,是兩個人情感的保障,里面還包含了責任、包容、理解等等品質。如今社會,人們越來越關注自己的感受與想法,而不總是先為集體著想,婚姻關系也是一樣,有的人在婚姻中缺乏責任感,凡事先考慮自己的喜好,而不顧及家庭,久而久之,這種失衡的關系自然會引發婚姻的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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