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探望權糾紛

裁判要旨: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時間和方式應根據父母雙方的生活情況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最大限度避免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再次傷害,切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2.本案中,原被告協議離婚時已就探望權如何行使有明確約定,但是現在雙方就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及方式發生爭議,原告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和方式,考慮到孩子的年齡,學業負擔日益加重,并有與同伴交往的需求,法院本著既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孩子同父親的溝通交流、減輕孩子因父母解除婚姻關系而帶來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成長,又能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的原則,結合雙方離婚時關于探望時間的約定,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及方式。

一、本案一審情況

(一)原告在一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

1.準許其行使對女兒楊某的探望權,具體探望時間為每周五下午放學后楊x根從學校處接楊某至其處,周日下午送回,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楊x根與女兒楊某共同相處一半時間;

2.朱x麗對上述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探望權的行使履行協助配合的義務;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朱x麗承擔。

(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年××月××日,楊x根與朱x麗在湖州市南潯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楊某。

2023年3月13日,楊x根與朱x麗在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經調解離婚,南潯區人民法院出具(2023)湖潯雙民初字第29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就婚生女楊某的探望權約定如下“楊x根自2023年3月15日起,每周享有探望婚生女兒楊某一次的權利,探望期間不得影響婚生女兒的學習、生活,朱x麗應盡配合義務”。同日,朱x麗及案外人朱百康、周英英向楊x根出具承諾書“關于女兒探視方面,男方可每周五晚上接去,周日須送回湖州,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雙方離婚后至2023年9月前,楊x根均按承諾書中約定的時間行使探望權。2023年9月后,雙方就女兒的探望權行使未能達成一致,原承諾書中約定的探望方式未能實現,故糾紛成訟。

(三)一審法院認為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時間和方式應根據父母雙方的生活情況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最大限度避免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再次傷害,切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楊x根與朱x麗離婚時已就探望權如何行使有明確約定,在離婚后至2023年9月期間,雙方亦能按照約定行使探望權。2023年9月之后,雙方就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及方式發生爭議,現楊x根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和方式,考慮到孩子現年9周歲,學業負擔日益加重,并有與同伴交往的需求,一審法院本著既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孩子同父親及爺爺奶奶的溝通交流、減輕孩子因父母解除婚姻關系而帶來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成長,又能維護楊x根合法權利的原則,結合雙方離婚時關于探望時間的約定,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及方式。

楊x根、朱x麗雖已離婚,但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情感紐帶不可割裂,朱x麗作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應積極配合楊x根探望女兒,讓女兒感受楊x根作為父親的關心與疼愛,使其身心得以健康成長。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在不影響婚生女楊某正常生活、學習前提下,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楊x根每個周末有權探望女兒楊某一次,具體探望時間和方式如下:上學期間,楊x根在每周日早上8時到朱x麗處接走楊某至當日19時將楊某送回朱x麗處;以上探望時間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則變更為楊x根在法定節假日第一天上午8時從朱x麗處接走楊某,于法定節假日第二天17時前送回朱x麗處;寒、暑假期間,楊x根于寒暑假第一天從朱x麗處接走楊某,至寒假第六日和暑假第十五日將楊某送回朱x麗處。朱x麗應給予配合,提供便利。一審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朱x麗負擔。

二、本案二審情況

(一)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上訴理由

楊x根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朱x麗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1.原審判決無視楊x根與朱x麗離婚時對探望權的明確約定,僅以朱x麗片面的關于孩子學業壓力重的陳述,強行變更了雙方約定的探望權履行方式。楊x根與朱x麗離婚時已就如何行使探望權進行了明確約定,即“男方每周五晚上可以接去,但每周日必須送回湖州,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不以任何理由拒絕”。該約定未出現其他重大變故時,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應以朱x麗單方面關于孩子學習壓力的陳述就進行變更。綜合朱x麗一直以來拒絕楊x根行使探望權的行為,其陳述是否屬實極度存疑的。并且一審庭審時,朱x麗并未提出不按約定讓楊x根行使探望權,只是表示探望不影響孩子的學習,而楊x根也表示愿意周末接送孩子上興趣班,不影響其學習,所以不能僅憑朱x麗孩子周六要上興趣班就變更雙方之間的原約定;

2.原審判決對于探望權的履行方式脫離實際,不利于孩子周末的休息,更容易成為朱x麗阻撓楊x根探望孩子的借口。原審判決楊x根每周日早上8點到朱x麗處接走楊某至當日19時將楊某送回朱x麗處,這種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明顯沒有考慮到實際情形,楊某只是一個10歲的孩子,周末要休息,早上8點接走孩子不僅無法讓孩子得到很好的休息,更有可能成為朱x麗阻撓其探望孩子的借口。楊x根要求行使探望權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孩子在不缺失父愛的環境下成長,而不是要影響孩子周末的正常休息。楊x根從2023年9月至今沒有見到過孩子,因不想在孩子面前與朱x麗發生沖突,所以從未強行帶走孩子或者前往朱x麗處吵鬧,楊x根希望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楊x根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上訴請求。

(二)被上訴人朱x麗辯稱

離婚時楊x根帶著全家強行將4個多月的楊某帶走,其為了拿回撫養權,被迫寫下“在不影響學習的情況下不以任何理由拒絕,男方不承擔女兒的撫養費用,由母親自己獨自承擔,今后不向男方要求任何費用”的承諾。探視中楊某不愿意跟楊x根去,楊x根也不同意。有時候楊某微信跟楊x根說能不能不去了,楊x根也不同意,就算周六有興趣班楊x根也要去退掉并把楊某接走。其實楊x根周末把楊某接回家的時候,楊x根自己并不在家,對楊某的作業也不輔導,就算輔導了也存在很多錯誤。等晚上回來其還要重新輔導。而且楊x根現在已婚并重新育有兩個女兒,其也沒有足夠的精力留給楊某。現在楊某處于小學階段,周一至周五學校的課程已經安排滿了,周末安排興趣班、輔導班也是常態,也沒有過多的時間讓楊x根行使探望權。綜上,楊x根的上訴意見沒有法律依據,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三)二審審理情況

1.二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有2份

二審中,楊x根向二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楊x根下載的電子版學習資料名稱照片,以證明楊x根平時也很關心楊某的學習,并非像朱x麗所說不關心楊某的學習;證據二,楊x根撥打朱x麗電話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從2023年9月份以來,朱x麗把楊x根的電話和微信都拉進黑名單,導致楊x根無法與其溝通,不能探望楊某。朱x麗向二審法院提交兩份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在楊x根不探望楊某期間,楊某的成績得到了較大的進步,進一步說明其輔導楊某的效果比楊x根好。

對楊x根提交的證據,朱x麗質證認為:關于證據一,楊x根還有兩個女兒不能排除其是為她們準備的,另楊x根下載的資料與當前楊某學習的知識不統一,說明楊x根沒有關心過楊某的學習,對該證據不予認可;關于證據二,因為楊x根通過電話和微信威脅其,所以其就把楊x根的電話和微信拉黑了,并向派出所報案了。

2.被上訴人提交1份證據

對朱x麗提交的證據—聊天記錄,楊x根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無法確認該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且該內容與本案探望權糾紛無關。

3.二審法院認證情況

對雙方提交的證據,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關于楊x根提交的證據一,系楊x根自行制作,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本案并無關聯,二審法院不予認定;關于證據二,朱x麗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且該證據能與一審已查明的事實相互印證,二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朱x麗提交的證據,該聊天記錄缺乏完整性,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且不足以證明朱x麗所要證明的內容,二審法院不予認定。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從2023年9月份以來,朱x麗把楊x根的電話和微信都拉進黑名單,導致楊x根無法與其溝通,不能正常行使其對楊某的探望權。

(四)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楊x根對其女兒楊某的探望權具體應如何行使。

楊x根主張按照朱x麗和朱x、周x英向其出具的承諾書,即“關于女兒探視方面,男方可每周五晚上接去,周日須送回湖州,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行使對楊某的探望權,認為一審判決其在每周日早上8時到朱x麗處接走楊某至當日19時將楊某送回朱x麗處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審法院認為,探望權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交往的權利,其行使的前提是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本案中,楊某已滿9周歲,已進入小學三年級階段,現階段的學習任務相比之前已明顯加重,同時隨著年齡的增長想與同伴交往的愿望也會越來越強,一審法院在本著既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又能保證孩子同父親及爺爺奶奶相處交流、減輕孩子因父母離婚而帶來的不利影響及又能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成長的基礎上,結合雙方離婚時關于探望時間的約定,對楊x根行使探望權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所作出的處理并無不當,故對楊x根的主張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楊x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楊x根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