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成家立業。成家,通俗來說就是結婚。本期國睿君為大家分享民法典關于婚姻制度的新規定。

一、重大疾病不再是婚姻無效事由

原《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屬于無效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沒有保留此項禁止結婚的條件,而是將“隱瞞重大疾病”作為撤銷婚姻的條件作了專門規定。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30日離婚冷靜期

近年來,離婚當事人婚齡短,沖動型、輕率、草率型離婚屢見不鮮,數量增加。政府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離婚。這就是離婚冷靜期制度。

然而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后悔的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申請。30天后雙方堅持離婚就必須再次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繁瑣的流程也讓此制度備受爭議。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親子關系異議之訴

因為“喜當爹”引發的社會鬧劇也不罕見,為此《民法典》規定,父母無法確信孩子是否為親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去人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同時,成年子女可以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注意:成年子女不可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四、全職太太有保障

民法典充分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大多為女性)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當婚姻不再幸福,離婚的經濟補償使得弱勢一方不必再委屈求全。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五、分居方便訴訟離婚

離婚冷靜期的出現使得協議離婚較為困難,而訴訟離婚由于原《婚姻法》僅規定了家暴、重婚等法定必須判離的情形,導致實務中第一次起訴法院基本不會準予離婚。為此《民法典》增加了“首次起訴離婚判決不準后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使得訴訟離

婚相對容易。

《民法典》充分注重維護家庭和諧與穩定,針對現實生活中矛盾突出的問題也做了專項規定。俗話說:家和萬事興,國睿君祝每一位讀者家庭和睦,幸福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