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協議怎么寫才合法有效(收養協議怎么寫才有效)
收養協議
協議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收 養 人: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送 養 人: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就收養【全名】(以下稱“被收養人”)事宜達成如下約定:
被收養人基本情況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健康狀況:
現 住 址:
送養人承諾,被收養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如因被收養人不符合條件造成的責任,由送養人承擔。
收養人基本情況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健康狀況:
單位情況:
現 住 址:
收養人承諾,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養人資格。如因收養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導致的責任,由收養人承擔。
送養人基本情況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健康狀況:
單位情況:
現 住 址:
送養理由:
送養人承諾,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送養人資格及允許送養的情形。如因送養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導致的責任,由送養人承擔。
收養的權利義務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對被收養人全權承擔撫養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吃、穿、住、行、教育、醫療等;具體約定如下: 飲食:【】 生活起居:【】 居住條件:【】 教育文化:【】 醫療衛生:【】 雙方確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相互撫養/扶養的義務,相互擁有繼承權; 雙方確認,本協議生效后,送養人與被收養人: 保密 雙方均須對本次收養保守秘密,未經對方允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雙方在本協議簽署過程中雙方所知悉的對方全部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均應予以保密。 信息擁有方同意,另一方僅有權在以下情況披露該等信息: 該信息由于信息擁有方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 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爭議解決程序的要求; 向一方下屬機構或項目經辦人員披露; 獲得信息擁有方同意后披露。 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持續有效。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協議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不可抗力 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法律。 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協議的變更及解除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政策變化等原因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雙方應當解除協議。
通知和送達 本協議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甲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附件條款協議附件(如有)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協議附件與協議正文有沖突,以協議正文為準。
協議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其他 協議完整性:本協議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協議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一俟生效,本協議對協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協議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文件。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其不應影響: 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或 本協議的該等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在其它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法律變化:如因適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失效、違法或無法執行,雙方將立即進行協商,對本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協議修訂: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協議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雙方以書面做出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文件與本協議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文件為準。 本協議將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并且各方之間的所有付款和索賠已結清。 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文本已于本協議首頁列明之日由雙方簽署,以昭信守。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甲方:【】
(簽字)
乙方:【】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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