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美大學畢后應聘到一家私企工作,工作能力出色很快被提拔到中層管理人員。上進努力的美美都被公司總經理兵兵看在眼里,兵兵逐漸對其產生好感,開始追求美美,不久二人確定戀愛關系。本年后,二人決定登記結婚,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財產糾紛二人決定在婚前把財產的歸屬劃分清楚,訂立書面約定,以備不時之需。那么,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屬嗎?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及婚后的財產歸屬。我國現行法律中,凡涉及調整一般民事行為的條款,一般都貫穿了公民意思自治、契約訂立自由的原則,夫妻雙方約定婚前及婚后財產的歸屬,即是公民意思自治的體現,法律是予以尊重和保護的。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在婚前就約定雙方在婚后的財產及其各自婚前財產的分配。其實,這既是公民自愿處分個人財產的自由,也是公民在婚姻生活中自我防范意識的體現。夫妻應當采用書面的方式約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及各自婚前的財產,無論是約定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是夫妻雙方自由意志的體現,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在美美和兵兵結婚前,雙方已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如何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這時符合法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