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偵查人員在審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要記錄下其口供、證詞。但是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在起訴或者開庭審理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與偵查時不一致。那么這樣是否是翻供呢?翻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翻供?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

翻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既然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偵查、司法人員就不能采用簡單機械的對策來處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而應視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策略。

1、對司法機關的影響

最首要的對策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要除口供以外的其它證據充分、確鑿,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也不能影響偵查、司法機關定案。如果經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口供與偵查、司法機關所收集的其它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卻無法取證來印證或與原已收集的其它證據相互印證,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為無效翻供,司法機關仍可依據為口供以外的其它充分、確實的證據所印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供述定案。

2、對被告人的影響

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無理翻供,偵查、司法人員應在摸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僥幸抵賴心理的基礎上,運用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幫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端正態度,使其充分理解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證據運用原則,從而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識到抵賴不僅沒有作用,反而還可能因此而影響認罪態度及相應的刑罰適用,必要時可通過舉出一定的實例,或者通過有關的宣傳媒體諸如報紙、電臺、電視臺所報道的實際案例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政策攻心。

3、翻供的例外

針對一些因記憶錯誤而造成的翻供,偵查人員應該努力找出導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錯誤記憶癥結,并以相應的他證所反映的案件事實加以綜合分析評價,而不作簡單肯定或否定。事實上,因犯罪嫌疑人記憶差錯造成其適度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往往是正常的,而過分的一致極可能是虛假的,偵查人員不要將偵查思路局限于追究與定罪量刑的枝節事實差異的原因上。

4、翻供對證據的影響

針對因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或指供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翻供,偵查人員應給予高度重視。首先,必須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陳述的這一翻供原因,并根據偵查的結果來確定原有的獲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查明原取證中有逼供現象,則可依法確認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無效,因為不論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是否具有客觀性和相關性,其不具備程序合法性的條件,足以確認該口供無效。

其次,偵查機關必須重新依照合法的取證程序進行重新審訊、重新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確定重新獲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證據證明價值時,必須嚴格依照證據的三要素及法定的運用證據的諸原則。再者,如果查明刑訊逼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偵查機關應將依法追究有關辦案人員刑事責任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犯罪嫌疑人,以樹立犯罪嫌疑人對偵查、司法機關的信任,從而配合偵查、司法機關作如實供述。

5、翻供對偵查機關的影響

偵查中要注意再生證據的收集。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代或者沒有全部交代其犯罪事實后,為了逃避或減輕法律制裁,一旦有機會與外界接觸,往往有可能與有關人員串供,從而改變其對原有犯罪事實的供述。因此,要注意對其本人的表現和所接觸的人員進行有效的控制,適當運用技偵手段,從而發現再生證據,以達到遏止其翻供。

翻供的原因有哪些?

1、刑訊逼供、誘供引起被告人翻供

犯罪事件發生后,捕獲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義不容辭的責任,有些偵查人員因存在不正當的求功心理,而不愿做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對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訊逼供的方式,致使犯罪嫌疑人供認。這種方法也確實使一些抵抗的真兇供出了自己所犯罪行,從而使案件得以偵破,但也使一些無辜者蒙冤受屈,違心地供認犯罪,當案件移送到其他機關時,便會發生翻供。

2、家屬、律師通風報信引起被告人翻供

有的被告人在被羈押后剛受到審訊時,內心十分恐懼,不具有對付偵查的條件和能力,便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家屬通過一些缺乏職業道德的律師,將外面的情況向被告人通風報信,從而使被告人推翻以前的真實供述而翻供。筆者辦理過的劉某受賄案,起初劉某交待了在某酒店收受王某一條金項鏈,價值人民幣2000余元,王某送項鏈的原因是因劉某曾向其提供貸款。但當被告人得知王某已去國外繼承遺產,偵查人員未能提取行賄人證言的情況下,便矢口否認受賄的事實,進而全部翻供。

3、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

有些被告人出于哥們義氣,為了使朋友免受處罰,或在共同犯罪中為讓其他同案犯減輕罪行,而把犯罪行為一人攬下。但當被告人對法律知識略有知曉,了解到自己頂替罪行將受到法律嚴懲的后果后,便推翻原來的供述,而作出真實的供述。

4、逃避懲罰的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

一些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后,一旦被司法機關捕獲,其心理防線很快被突破,從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他們被羈押后,經過一段時間適應期,對司法機關的審訊有了一定的應付經驗,或者同案犯利用放風等接觸機會進行串供,被告人在僥幸心理的驅逐下而推翻以前的真實供述進行翻供。

實務中,雖然翻供不會加重刑罰,但是,惡意的翻供會讓被告人喪失獲得減輕處罰、假釋、從輕處罰等機會,其實是一種不利于行為人的做法。以上就是大律師網小編整理的關于“什么是翻供?翻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