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jīng)依法登記,本質(zhì)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nèi)的,特別是廣大農(nóng)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chǎn)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二、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nèi)容上的重要區(qū)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nèi)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nèi)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qū)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qū)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的認定目前是不存在的,法律上只規(guī)定了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是合法的,但也需要到婚姻登記部門合法的辦理結婚證,這樣才形成了法定的婚姻關系,在后期的矛盾糾紛中,才可以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