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零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關系編-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繼子女的特別規定

第一款: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款、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理解與適用

[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

繼父或者繼母經過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的,可以收養繼子女為養子女,并可以不受《婚姻家庭編》第1093條第3項、第1094條第3項、第1098條和第1100條第1款規定的限制,即收養的條件適當放寬:1.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子女有被收養人的資格,也可以被送養;2.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生父母有送養人的資格,可以送養自己的子女;3.不受無子女、有撫養教育養子女的能力、疾病以及年滿三十周歲的被收養人條件的限制;4.不受只能收養兩名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