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被告人地址不詳可以嗎(起訴書被告人什么時間收到)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23195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許昌縣**鎮**村**組,現住戶籍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9月2日被許昌市建安區公安局取保候審。值班律師:趙怡婷 河南省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本案由許昌市建安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2月12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3年08月29日14時許,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駕駛豫K*****小型普通客車沿勞動路行駛至泘沱村南處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檢驗鑒定:司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80.05mg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司某某對指控事實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司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二個半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檢察官:趙志田2023年1月4日 1.被告人現司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原籍;2.偵查卷宗2冊及起訴書8份;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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