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和時間(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民法典)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符合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一)脅迫;
(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對方隱瞞重大疾病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哪種情形下可以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為方燕律師的原創文章,謝絕轉載,上海離婚律師方燕感謝您的配合!
方燕律師系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級職稱律師并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能力水平評定為——“婚姻家庭專業律師”。
方燕律師自2002年執業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業務領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師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隱匿財產、轉移夫妻財產、爭取子女的撫養權、縮短案件審理時限方面有著非常豐富的實戰經驗。如您有婚姻相關問題,請聯系方燕律師。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