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產假的享受,必須以合法夫妻婚姻存續為基礎。

《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這條規則中明確了,享受“陪產假”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關系”中的“男方”。一般認為,任何未進行婚姻登記的關系,都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從這個角度考慮,用人單位在批準男職工“陪產假”時,要求提供合法的夫妻關系證明,是一件既合情又合理的實務操作要求。

像本文前述案例中小喬的情況,其前妻的生育行為雖然不是違法的,但小喬在申請休“陪產假”的時候,已經不再與其前妻保持合法的夫妻關系,因此也就稱不上是“夫妻關系”中的“男方”,不再具備申請“陪產假”的資格。雖然小喬認為,其前妻始終是孩子的媽媽,作為孩子的爸爸,他有義務照顧一下前妻,但由于夫妻關系已經結束,小喬也只能申請事假等其他合理假期來進行照顧。

二、陪產假需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連續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這里強調了陪產假使用上的幾個注意事項:“配偶陪產假10天”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故陪產假一般不適宜在女方產假休完之后另行使用;二是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實務操作中,大部分男方在女方生產期間申請休陪產假,但這里要注意區分。女方生產期間應當休產假,產假遇法定節假日是不順延的,而男方在生產期間休陪產假,遇到法定節假日,是可以順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