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新規定,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現發布一批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王某、張某生育張某一、張某二、張某三子女三人。王某、張某去世后,張某三隨即去世,張某三應繼承的父母遺產份額轉由其妻子趙某及兩個子女繼承。張某住院期間于2023年10月31日,將張某一、張某二、張某三及張某的兩個弟弟叫到病房,由張某的兩個弟弟作為見證人,經案外人錄像,張某口述表示將其名下的房產于過世后留給長女張某一,張某一根據該錄像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張某名下的訴爭房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經審查當事人提交的錄像內容,錄像現場有立遺囑人張某及兩個見證人的肖像,各方當事人均認可錄制時間為2023年10月31日,可以確認錄制時間和見證人身份,該錄像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為錄音錄像遺囑。根據《<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錄像遺囑是《民法典》新規定的遺囑形式,該遺囑并不存在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情形,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一審判決認定錄像遺囑有效,并在此基礎上確認了張某一應繼承的訴爭房產份額。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涉及民法典中新遺囑形式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錄像遺囑指的是以錄像機、照相機等可以錄制聲音和影像的器材所錄制的遺囑人的遺囑,這種遺囑既可以記錄遺囑人的聲音,也可以記錄遺囑人的影像,相比于錄音遺囑更為直觀,也更容易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彌補了以往繼承法中關于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未規定的空白領域,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發展的回應。在本案的錄像錄制時,法律對錄像遺囑沒有明確的規定,一審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溯及力的相關規定,結合具體案情對遺囑有效性進行合理認定,充分尊重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實現了情理法的有機融合。

【新舊條款對照】

舊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節選)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