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內離婚可撤銷(離婚一年內可以撤銷離婚嗎)
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是跟自己情投意合的意中人,相伴走向人生另一個階段的開始,也是兩個家庭的融合。婚姻畢竟是兩個新人之間的事情,是需要兩個彼此相愛的人,心甘情愿地走到一起的,而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取得的婚姻關系,不僅不會幸福,甚至會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案例一】
林女士在到了適婚的年齡后,卻一直沒有給自己找到合適的結婚對象,而她的父母也為女兒的婚姻大事而感到頭疼,于是,她的父母為了幫女兒,便在尋找中認識了李家人。兩家人的情況十分相似,而兩個孩子在年齡上也相差不多,于是,兩家父母便在沒有考慮林女士和李某的意見下,草草地決定了兩人的婚事。
林女士一來對父母包辦婚姻的事實感到很不滿,而且對初次見面的李某也沒有任何好感,于是對于結婚一事并不同意,遲遲不肯和對方辦理結婚登記。而此時的李某在花費了彩禮之后,一心想著將林女士帶回家里,所以在面對對方始終不肯結婚的態度時,便聲稱若是林女士不肯結婚,那么他就會殺了林女士全家。
受到對方的威脅和脅迫之后,林女士最終做出了妥協,和對方辦理了結婚登記的手續。但由于結婚時是受到了對方的脅迫,所以在結婚后,林女士一直過著不幸福的生活,在兩人結婚一年內,林女士便向法院提出申請,希望法院撤銷兩人的婚姻關系。
在林女士出具了可以證明結婚時受到脅迫的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經過審理后,同意了林女士的訴訟請求,撤銷二人的婚姻關系。
【案例二】
2023年的上海,在朋友介紹下李女士認識了丈夫江某,在簡單了解了一些情況后,兩人便以結婚為目的開始交往。在2023年11月,兩人都有了想要結婚的打算,于是在見過雙方家長,辦理了訂婚宴之后,兩人開始同居生活。
2023年4月,李某經過醫院檢查后確認懷孕,孩子的到來也讓兩人對未來的生活充滿了希望,在6月28日這天,李女士便和江某辦理了登記結婚的手續。在領證之后兩人便一起來到了某醫院做婚前檢查,在路上江某便表現出抗拒的情緒。
經過婚檢之后,江某被檢查出患有艾滋病,且已經染病達8年之久,期間通過服藥來維持病情。在結果出來后,江某還是向李女士進行了坦白,但也表示他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已經不在傳染期內,不會傳染給李女士和她腹中的胎兒,所以希望對方可以給他一次機會。
李女士在得知這一情況后便在醫院內再次做了一次檢查,檢查結果顯示為陰性,也就是沒有被感染。但李女士由于無法接受對方在婚前隱瞞這一重大情況,無法原諒對方的欺騙,也無法接受對方感染有艾滋病的情況,遂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請求。
2023年1月4日,在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江某在婚前隱瞞自己患有重大疾病這一情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對李女士提出的婚姻撤銷要求予以認同。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是自由的,但也是需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人,在自愿原則下,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結婚登記,逐漸自己的家庭。所以,任何時候都不可以通過脅迫、暴力等方式,對另一半進行要挾或強迫,達到迫使對方同意和自己結婚。
根據《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在案例一中,林女士在一開始就不喜歡李某,在結婚前也沒有和對方建立起感情基礎,最終也是在對方以威脅她和她的家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被迫同意和對方結婚的要求。在情節上便屬于是“受脅迫”而達成的婚姻關系。
且,作為案件中的當事人,因脅迫的原因導致和李某達成婚姻關系,在這段關系中屬于受脅迫的一方,當時和李某締結婚姻關系時也不是出于自己的本意。所以,在婚后,她有權利提出撤銷的要求,而其他人不可代其履行這一權利。
同時,林女士和李某結婚的時間也在一年之內。因受脅迫而締結婚姻關系,若想要撤銷,便需要在辦理結婚登記開始的一年內履行撤銷權,若超出時間未履行,不利后果將由當事人承擔。且在提出撤銷后,林女士也提供了可以證明自己受脅迫而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的證據,支撐了自己的訴訟請求,因此,法院才對其撤銷婚姻的要求予以準許。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婚前,其中一方若是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但卻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的,那么作為受欺騙的一方,是有權利向法院申請撤銷兩人的婚姻關系。在案例二中,無論江某出于什么原因隱瞞了自己婚前患有艾滋病的情況,在兩人締結婚姻關系之前,他都有義務進行告知。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中的規定,這里的“重大疾病”指的是艾滋病等乙類傳染病,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癥等重型精神病,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以及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等。
而艾滋病便屬于“重大”疾病的范疇,江某患有此病8年,且自己是明知的,但是在結婚前卻并沒有向對方進行轉告,而是選擇隱瞞。那么,在李女士得知這一情況后,她便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接受,也可以選擇不接受,并采取撤銷婚姻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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