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為了爭取法院一次判決離婚,通常都需要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的事實,尤其是在那些不存在家暴、出軌等原則性過錯的情況下,因性格不和提出離婚,又遇到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何證明分居事實,將直接影響著案件的判決結果。那法院到底如何界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又該提供哪些證據予以證明呢?

一、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是什么?

1、同一屋檐下的分室而居,不算分居。

很多當事人簡單地認為分居就是分開居住,夫妻不同床就是分居,咨詢律師時,往往將這種情況自行歸類為分居,直到詳細問詢時才發現原來說的是同房不同床。這種說法放在日常生活中說不定能夠成立,但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對分居的界定非常嚴格,指的是夫妻雙方在完全不同的地址分開居住,僅分室而居的,通常不被認作分居。

畢竟,分居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夫妻起訴時仍然居住在同一處房屋,說明感情并未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當然,有些夫妻確實是因為孩子問題或者經濟條件不允許等特殊考量,不得已住在一起,但這并不能成為認定分居的法律因素。

2、分居兩地,不代表一定成立分居。

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形成事實上的分居就可以直接認定為分居了,不要忘記法定離婚情形中的分居有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現實中,很多夫妻分居可能是由于一方工作原因,也有可能是孩子教育需要,若是出于感情不和之外的其他原因分開居住,就不能將此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分居的成立,不僅要符合住址上的分開居住,還要符合因感情不和這一前提,導致夫妻二人長期互不往來、互不履行夫妻義務。

二、分居多久可以判決離婚?

先來看一下,《民法典》關于應當準予離婚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可以看出,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或者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也就是說,符合兩種條件之一的,就可以通過法院判決方式離婚。

當然,有些特殊情形,即便不滿足分居的時間要求,法院也有可能參照案件其他情況,判決離婚。分居雖然是法定離婚情形之一,但并不是離婚必備要件,只是說已滿足分居條件,判決離婚的概率會大大增高。

此外,經常聽到有些當事人咨詢時會問分居滿二年是不是可以自動離婚??這類問題不知道解釋過多少遍了,在這里再一次澄清,離婚必須通過民政局或者法院辦理,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

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分居事實?

實踐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一種場景,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說雙方已經分居多年,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這時,另一方卻說,雙方不存在分居事實,目前只是遇到了感情的危機,并沒有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雙方都是口頭陳述,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法官無從知曉真實情況,這時舉證責任將分配到提出離婚的原告方,原告需要證明雙方已形成分居狀態,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那現實中,都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分居呢?

1、分居協議或其他可以證明分居事實的書面協議:大部分當事人分居時都不會想到簽訂這類協議,就算想到了對方也不一定配合。如果有,那最好不過了;如果沒有,也不用過于擔心,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補證。

2、租房合同:這是很多離婚案件中常用的證據之一,一方搬出原有房屋在外借房居住,當然可以證明分居事實,最好再附上按月支付房屋租金的憑證,證實證據的真實性。

3、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視頻錄像等電子證據:可以提供含有分居事實內容的電子證據,實務中用的也比較多,但切忌不能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否則即便內容真實,也不會被法院采納。

4、證人證言,鄰居或者親朋好友:相比于前幾項證據,證人證言多少可能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證明力相對較弱,而且證人通常需要出庭作證,光憑這一點,就可能望而卻步了。

除此之外,日常打車、乘坐公共交通記錄;外賣、快遞等寄取物件記錄:水電煤、物業費繳費憑證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間接證據,這些證據雖無法直接證明分居狀態,但可以起到一定的輔助證明作用,在沒有足夠證據時,都可以充分利用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