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如何確定?

《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2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遺產嗎?

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03

哪些遺囑屬于無效遺囑?

根據《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下列遺囑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3)偽造的遺囑無效。(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