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如果不能兩人一起去民政部門辦理的話,那就前往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因為前者需要夫妻兩人一致同意,就離婚、子女、財產、債務等都達成了一致意見才可以,而且兩人得最少兩次間隔三十日共同前往民政部門才可以(離婚冷靜期)。

而后者就不用了,只要有一方認為沒有感情了想要離婚,那么不論對方是否同意離婚,不論是否在子女、財產、債務等方面存在極大爭議,也不論對方是否愿意出面配合,凡是存在任何爭議的,都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離婚(這里僅是說離婚的途徑,而是否離婚成功還需要法院來判決)。

但是現在很多夫妻不是一個地方的人員、結婚后也許一方會離開結婚地外出工作,更或者夫妻兩人共同外出工作,就連工作地點都不是同一個地方,更何況還有夫妻一方失蹤不知去向、因刑事犯罪被關押監禁等種種情況,那么具體什么情況又該去哪個法院起訴立案呢?這可不是隨意能夠選擇的,因為法律針對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具體規定。要辦理起訴離婚,首先得根據自己的情況去選擇對的法院才可以,否則選錯了法院,離婚案件是不會被受理的。

這里我們總結出幾個常見的情況及相應的受理法院,可以略作指導:

1、一般情況下,起訴離婚的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如果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居住超過一年的就是經常居住地),那么就在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2、起訴離婚的原告沒有離開住所地,而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原告可以就近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立案;

3、夫妻雙方都離開了住所地超過一年,起訴離婚的原告需要到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在原告起訴時的居住地法院立案;

4、起訴離婚的原告,對下落不明、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被監禁的被告起訴的,在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5、夫妻雙方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在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在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立案。

關于軍人及涉外案件,有關離婚問題的選擇法院情況,因為比較小眾,所以我們另起一文闡述。

最后,關于離婚法院應該選擇哪個的問題,因為具體要分析夫妻雙方的情況、時間、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情況比較繁雜,前述也并非全部,所以更細化的情況也可以咨詢律師,這樣更為具體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