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羅小白與妻子因感情不和,妻子起訴要求離婚,雙方在庭審中均表示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無經濟糾紛,二人經調解后自愿離婚。幾個月后羅小白才發現妻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間商鋪并出租,每月收益四千元。羅小白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類情況,羅小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雖然雙方在庭審時均表示無夫妻共同財產,卻在離婚后發現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發生財產糾紛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

但應注意,此時羅小白是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妻子確實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隱瞞其購買商鋪并取得收益的,應承擔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