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量的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是: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對于應該如何解決這種局面,對于想要離婚的當事人來說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的當事人會反復與對方協商,力爭說服對方,從而達成離婚的目的。有的當事人比較消極,與對方分居后不再理睬對方。還有的當事人可能會先協商,當認為協商徹底失敗時再起訴離婚。更有一些當事人采用的是協商與訴訟離婚同時進行的方式。

對于上述方式,本離婚律師認為“協商與訴訟離婚同時進行”的方式往往是效率較高的。接下來讓我們就這些方式做個比較:

一、反復協商,力爭說服對方。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好合好散,結婚是雙方一致同意的,離婚也是雙方一致同意的。然而,它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離婚時間難以掌握。不少當事人花在協議離婚的時間上就長達數年之久,而結果仍然無法達成一致。

二、雖然希望離婚,卻采取消極態度,與對方分居后便不再理睬對方。現實生活中采用這種方式的不單是想離婚的一方,不想離婚的一方也經常如此處理問題。這種方式難以掌控離婚的時間,應該是效率最低的一種。

三、先協商,當認為協商徹底失敗時再起訴離婚。采用這種方式的當事人雖然意識到了起訴離婚是解決問題的終極方案,但在實際操作時仍然難以掌控離婚的時間。本離婚律師時常會遇到一些性格比較猶疑的當事人原本很認真地在與對方協議離婚,沒想到對方只是拿協商當作拖延手段,導致自己被對方耍得團團轉,但就是離不了婚。

四、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同時進行的方式。對于沒有處理離婚事務經驗,或者難以掌控局面的普通當事人來說,這種離婚方式是本婚姻律師所推薦的。這種方式最大的好處是:協議離婚與起訴離婚的優點可以兼得——如果協議成功,則離婚事務可以隨時完成;如果協議失敗,則交給法院的離婚訴訟仍然會按部就班地進行,直至法院最終判決離婚。由此可以保證自己最終的離婚時間不會被拖延。